教室课外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时间:2017-03-29  浏览3262



公共教室和教学设备(设施)等资源是学校的公共资源,由教务部和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共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教室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借用。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室资源利用率,规范公共教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多媒体教室、研讨室、语音室及机房等四类教室的借用。案例教室、多功能厅、报告厅、风雨球场等特殊教室资源的借用,详见各自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教室借用首先应遵循正常教学优先、课外活动服从正常教学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 为提高公共教室利用率,请借用各单位务必本着“合理、有效利用”的原则,按需借用。

第三条 教室借用开展的各类活动必须积极、健康、向上,有益于师生拓展知识、增强能力,不得在教室内喧哗、嬉戏、打闹,干扰他人正常上课。

第四条 借用单位在活动过程中严禁在室内乱涂、乱画、乱粘贴;严禁随意挪动课桌椅以及室内其他教学、安防等设备设施;严禁任何破坏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五条 借用单位开展活动时需提高安全意识,严禁反锁教室门窗、紧闭窗帘,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六条 借用范围

(一)教学活动,如各类辅导课、网络教育、学术讲座等。

(二)学生活动,由学校、各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如主题班会、新老生交流会、年级大会等。

(三)社团活动,由学校学工部、团委或其他单位组织的旨在丰富学生生活、繁荣校园文化的非纯娱乐性、非商业性学生社团活动等。

(四)就业活动,由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实习就业招聘,以及各类辅导讲座等。

(五)其他活动,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禁止借用范围

(一)邪教迷信活动:包括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等一切有背于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纯娱乐性活动:包括同乡会、生日会、放映各种纯娱乐性视频、棋牌类活动等。

(三)影响教学活动:包括对正常教学有影响的歌舞类排练与比赛等活动。

(四)商业性质活动:包括由校外单位、团体或个人赞助或举办的商业性活动。

(五)其他有悖于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第八条 借用对象,仅限于学校各部门、各院系班级以及正规的学生社团及组织。其中学生社团及组织必须是经学校(含学院)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备案的,凡未经学校批准成立或者学生以个人名义自行组织的社团以及其他组织一律不提供教室进行活动。

  

第三章 借用程序

第九条 借用人请自行到教室借用预约系统填写申请,待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审批后,打印下载申请表。

第十条 借用人将申请表交由相关辅导员/指导老师审批签字盖章后,该借用方才有效。

第十一条 成功借用后,使用前借用人凭已签字盖章的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室使用申请单及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校园卡),提前10-15分钟前往借用教室所在教学楼的教育技术值班室领取设备袋(含激光笔、话筒等)。

第十二条 使用时,借用人应检查并正确使用各类设备,出现问题及时找相关人员(教学楼技术值班员/物业人员/保安等)解决。

第十三条 使用后,借用人须按操作规程关闭设备,关紧锁好教室门窗,保持教室环境卫生,按时将设备袋交回教育技术值班室,经管理人员核查教室设备无异常后,取回证件。


第四章 违规处罚

教室借用申请采用“申请人责任制”,对违规借(使)用教室的,将追究教室借用人及相关院系、组织的责任。

第十四条 违规条例

(一)活动违规。活动违背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如宣传反动及不良思想,宣扬迷信暴力或邪教思想;活动带有商业性质、娱乐性质(例派对、歌唱彩排、商演等);活动前后及过程中在教学楼张贴商业广告等,均视为违规。

(二)申报不实。借用单位未进行正常申请私自使用教室,或是借用时未如实申报活动内容,均视为违规。

(三)仿签不签。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室使用申请单》上仿造老师签字,私刻老师个人印章盖章,冒充其它组织借签字盖章,不签字盖章等,均视为违规。

(四)设施破坏。借用过程中故意损坏教室设施设备,桌椅、消防设施乱搬归位不及时,在黑板、墙面、门窗上随意粘贴或书写广告信息、乱涂乱画,造成教室脏乱等行为,均视为违规。

(五)影响他人。借用过程中高声喧哗,或故意发出各种声响影响他人上课,并屡劝不止的行为,均视为违规。

(六)禁止饮食。在教室内吃喝,特别是带生日蛋糕、饮料等易弄脏教室卫生的食品饮料进入,均视为违规。

(七)安全隐患。严禁在教室内点蜡烛、吸烟,在电灯、空调上私自张贴、布置装饰物品,挪动或使用消防灭火器等行为,均视为违规。

(八)借用超时。以设备袋归还至值班室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或活动结束后将设备袋直接带走,或活动结束将设备袋遗留教室内的行为,均视为违规。

(九)其他违规。如辱骂、侮辱管理人员,借用教室后却不来使用或将已借用教室转给他人使用等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教室借用行为。

第十五条 处罚条例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1点“活动违规”、第2点“申报不实”,一经核实,处罚如下:

1. 领取设备前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不予使用多媒体设备和教室,并予以口头警告。

2. 活动开展时发现,正规活动该时间段可继续使用,但活动结束后,视实际情况禁止借用单位1个月至1学期的借用,报学工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

3. 若涉及违背于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管理人员有权立即切断教室电源,关闭设备,收回教室使用权,并禁止借用单位本学期的所有借用。同时,第一时间报学工部和保卫部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3点“仿签不签”,一经核实,处罚如下:

1. 仿签者。管理员审批时或审批后发现,当天活动取消,同时第二天起借用单位一学期内所有借用将被禁止,报学工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

2. 不签或未盖章者。管理员审批时或审批后发现,两种处罚选择:一是当天活动取消,借用单位仍可按正常手续借用其他活动;二是当天活动可继续举办,但第二天起禁止借用单位一个月内所有借用。

3. 私刻老师个人印章。管理员审批时或审批后发现,当天活动取消,禁止该组织本学期内所有教室借用,报学工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 冒充其它组织借用教室。管理员审批时或审批后发现,当天活动取消,禁止该同学本学期内所有教室借用,报学工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4点“设施破坏”,一经核实,处罚如下:

1. 设备破坏需按照相关规定照价赔偿;出现乱涂乱画及随意搬移设备等行为,借用单位需协助物业一起打扫、把桌椅归位。

2. 视实际情况禁止借用单位1个月至1学期的借用,报学工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5点“影响他人”,一经核实,处罚如下:

1. 管理人员先口头警告,如听从规劝,当天活动可正常进行,不记违规,不予停用。

2. 劝阻两次以上(含两次)仍影响他人上课,管理人员有权立即切断教室电源,关闭设备,收回教室使用权。

3. 视实际情况禁止借用单位1个月的借用,报学工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6点“禁止饮食”,一经核实,处罚如下:

1. 活动开展前发现,如听从规劝,蛋糕饮料等不带进教室,当天活动可正常进行,不记违规,不予停用。

2. 活动开展时发现,该时间段可继续使用,但活动结束后,视实际情况禁止借用单位1个月至1学期的借用,报学工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7点“安全隐患”,第9点“其他违规”一经核实,处罚如下:

将视违规情节轻重酌情进行处理,禁止借用单位1个月至1学期的借用。如有需要将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违规组织需写检讨。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8点“借用超时”,一经核实,处罚如下:

1. 超时10分钟以内,未给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将予以提示警告,不记违规,不予停用。

2. 超时10分钟以内但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及超时10分钟以上,管理人员有权立即断掉教室电源,关闭设备,收回教室使用权。同时,视实际情况,禁止借用单位1个月至1学期的借用,报学工部备查,违规组织需写检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布的相关制度中与之相冲突之条款均以本制度为准。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20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