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厅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时间:2017-11-01  浏览9769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音乐厅(以下简称音乐厅)是学校音乐专业教学、演出和举办重要活动的场所,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音乐厅使用范围

音乐厅主要用于音乐专业实践教学演出、舞台艺术实践演出,学校举办专场音乐会等相关活动,不得作为普通教室和排练场所使用。同时,音乐厅作为音乐系重要活动场地之一,该系教职工均有借用权限且享有优先使用权,借用时仍需遵循相关申请和审批流程。

二、音乐厅管理职责

(一)音乐厅的使用管理由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音乐厅的使用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音乐厅使用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用或使用。

(二)音乐厅借用手续

1.校内各单位需要使用音乐厅举办活动,须安排专任教师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活动负责人,申请人登录教室借用预约系统,按要求填写申请。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单,并由使用单位(院、系、教学部、行政部门)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200人以上应报保卫部备案。使用须提前一周申请,将填写签字盖章完整的申请表交至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办公室(主5#409),否则不予以接收审批。

2.音乐相关专业舞台实践演出活动,须经教学单位主管签字审批确认后,提交至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安排使用。

3.除学校重大活动之外,非教学活动如与教学实践活动时间冲突,应优先保障教学活动使用。

4.为保障设备稳定性,彩排及使用舞台灯光设备,使用时间不能连续超过三个小时,彩排时段9:00-12:0014:30-17:30两个时段二选一。如确有特殊时段彩排需求,请另将节目单及情况说明发邮件至教育技术服务中心部门邮箱jsb@xujc.com

5.活动临时改期(取消),须于使用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管理单位。

三、音乐厅使用要求

使用单位活动负责人应全程在场履行职责,负责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并配合做好爱护环境卫生防护措施。活动负责人为使用期间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要对进入音乐厅的工作人员及观众进行安全宣传,加强安全防患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一)环境卫生要求

1. 为保护音乐厅内建筑环境及钢琴重要部位不受损害,音乐厅需要严格保持相对温湿度环境,严禁携带水、饮料和食物等进入音乐厅,全场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桌椅、墙壁等处涂写刻画、踩踏桌椅等行为。

2.除音乐厅指定位置,场内其他位置不得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严禁使用胶纸(双面海绵胶、透明胶等)粘贴或用铁钉、大头针打孔张挂物品。

3.使用结束后应由活动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做好场内环境整理和设施恢复工作, 并经过管理员验收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场。

(二)安全管理要求

1.音乐厅的观众坐席236座,为确保消防安全,使用单位应至少安排2名志愿者安全员,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严禁拥堵安全疏散通道,未经管理单位确认禁止私自加座。

2.使用单位要遵守学校有关资产设备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安全用电规范,不得擅自动用厅内各类设备器材。

(三)音乐厅内不得进行与申请主题不相符的活动,严禁在活动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学校规章、邪教迷信、低趣恶俗、商业广告等言行信息。

四、违规处理措施

音乐厅使用期间发生违反以上借用和使用要求的行为(现象),管理员(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和相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发生场地和器材设备损坏的,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损坏程度要求责任人(单位)给予相应赔偿。

1.违规个人

1)现场劝离音乐厅。

2)向所在单位通报。

3)禁止以后再次进入音乐厅。

4)请安全保卫部门协助处理。

2.违规单位

1)限制借用次数。

2)限制使用场次。

3)取消借用(使用)资格。


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