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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人员与设备安全,规范公共教室课外借用管理,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公共教室的课外借用、使用及管理活动。多功能厅等特殊教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共教室课外使用遵循教学优先、安全第一、合理利用、谁借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教务部与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全校公共教室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章 借用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用途之一的,可以申请借用:

(一)教学活动:课外辅导、在线教育、学术讲座等;

(二)学生活动:主题班会、新老生交流、年级大会等;

(三)社团活动:经批准的学生社团组织的非商业性、非纯娱乐性活动;

(四)就业活动:就业招聘、职业辅导宣讲会等;

(五)其他经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批准的合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用教室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的活动;

(二)宗教活动:任何形式的传教、宗教仪式或集会;

(三)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推广、销售或收费培训;

(四)纯娱乐活动:生日会、派对、歌舞表演、棋牌游戏等;

(五)危害安全的活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通道、违规用电用火;

(六)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或损害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七条 借用对象

学校各部门、教学单位、班级及学生社团。

 

第三章 借用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借用公共教室须通过“教室借用预约系统”提交申请,按“借用人填写申请→借用单位审核→管理单位审批通过”的流程办理;

(二)借用人需下载已完成审批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室使用申请单》,作为使用依据;

(三)所有借用须提前申请,原则上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

第九条 使用前准备

(一)使用前,借用人须提前10-15分钟前往所在教学楼的教育技术值班室,凭《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室使用申请单》及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校园卡)核验身份,获取教室(设备)开启权限;

(二)借用人须熟悉教室设备基本操作规程及安全须知,不得擅自操作强弱电等特殊设施;

第十条 借用期间,借用人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教学楼和公共教室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教室内喧哗、嬉戏、打闹,干扰他人正常上课;

(二)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违规操作;出现问题及时拨打值班室电话或使用讲台上的对讲按钮联系工作人员解决;

(三)严禁在教学楼内张贴商业广告,严禁在室内乱涂、乱画、乱张贴,严禁随意挪动课桌椅及其他教学、安防等设备设施,不得私自带走或外借教室物品;

(四)保持环境整洁,严禁将食品饮料(特别是生日蛋糕、饮料等易弄脏教室的物品)带入教室;使用完毕后须整理卫生、桌椅归位,恢复教室原貌;

(五)提高安全意识,不得反锁教室门窗、拉合窗帘,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电灯、空调上私自张贴、布置装饰物品,严禁挪动或违规使用消防灭火器;

(六)谁借用谁负责,造成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须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归还要求

(一)使用后,借用人须按操作规程关闭设备,按时将领取的设备袋等物品交回教育技术值班室;

(二)经工作人员核查教室设备、环境卫生等无异常后,取回个人证件,完成归还手续。

 

第四章 违规行为与处罚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认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活动内容违规: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禁止的各类活动;

(二)未经批准:未办理借用手续私自使用教室;

(三)申报不实:未如实申报活动内容;

(四)设备设施破坏:损坏教室设备设施,乱涂乱画、随意搬移设备,未及时归位课桌椅,造成教室脏乱等;

(五)干扰正常教学:使用过程中喧哗或发出其他声响干扰正常教学,经劝阻仍不改正;

(六)违规饮食:将食品饮料带入教室食用;

(七)安全违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八)借用超时:未按规定时间归还设备袋,或擅自延长使用时间;

(九)转借他人:将已借用的教室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十)不服从管理:不尊重工作人员,不服从不配合现场管理;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超时10分钟以内,未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2.在教室内饮食、小声喧哗经提醒后停止;

3.其他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一般违规:给予书面警告,视情况暂停借用资格1个月至1学期,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申报不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因操作不当造成一般设备故障或轻微财产损失(小于2000元);

3.超时10分钟以上但未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


(三)严重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借用资格1学期,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纪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1.开展纯娱乐性或商业性质活动;

2.破坏设备设施,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

3.借用超时10分钟以上且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4.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5.态度恶劣、辱骂、侮辱现场工作人员;

6.发生本条第(二)款行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

(四)重大违规:给予通报批评,永久取消借用资格,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开展违纪违法活动(如宗教活动,宣扬邪教、迷信、暴力等);

2.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

3.对现场工作人员劝阻采取暴力抗拒行为;

4.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第五章 设备设施损坏赔偿

第十四条 所有公共教室遵循“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十五条 赔偿流程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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